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之四:资本市场大事件之股权分置改革
发布人:广州发展投资者关系部发布时间:2021-06-24 10:49:55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广州发展与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广州发展(原称“广州控股”)作为最早配合中国证监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之一,成功进入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名单,并于当年顺利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月20日,广州控股发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告并开始停牌。

      7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10送2.5)并于7月13日公告。

      7月28日,公司根据流通股股东反馈意见和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召开董事会同意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改为10送2.8,并增加一系列大股东持股锁定期限、减持价格、增持等承诺)并于7月29日公告。

      8月9日开始网络投票至8月15日结束,8月15日召开现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15,726,753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287,526,753股。全体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占97.5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占84.42%。

      8月18日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8月22日,非流通股股东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划入流通股股东账号并开始恢复交易。

      8月22日起,发展集团根据承诺在二级市场增持了广州控股股票。截至2005年8月25日,发展集团增持的股票数额为230,398,28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1.19%,所用的增持资金总额为1,000,169,286.11元,增持承诺已履行完毕。至此,广州控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完成。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会遵循兼顾各方利益和简便易行原则考虑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兼顾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以及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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